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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区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制度

    2020-11-24 18:12:47     来源:静海区纪委监委

    一、总则

    第一条 为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,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制度化、规范化、标准化、现代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》及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    二、收集

    第二条 收集范围:记载本单位工作的文书档案、案件档案、会计档案、实物档案、声像档案、电子档案等具有历史研究和保存价值的不同门类、不同载体的档案。

    第三条 收集时间:每年1至3月份为集中收集时间,并按要求整理归档,保证质量,同时要注意日常收集。

    三、保管与整理

   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爱护档案,对破损和褪色变色的档案及时采取措施,有计划地抢救复制,最大限度延长档案的寿命。

    第五条 对收集的档案,按类别和保管期限等分类排列。接收的零散文件及时按照规范化标准整理。

    四、立卷归档

    第六条文书档案、电子档案随文件材料产生,按照纸制文件要与其电子版本同步整理的要求,于次年三月份集中整理后,向档案室移交;案件档案按照市纪委监委有关标准集中整理后,由业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,向档案室移交;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,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,于第二年的一季度,由会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,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;实物档案随时整理,定期归档,根据实际情况一至三年归档一次;声像档案采取随时归档的办法,由形成部门负责对应归档的声像档案进行收集,按规范要求整理,自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档案室移交。

    第七条 归档整理材料要齐全、完整,区分保存价值,分类整理。

    第八条 归档资料必须编制移交目录,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核对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。

    五、统计与检查

    第九条 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、移出要做好登记、统计 工作,案卷与登记相符,做到底码清楚、心中有数。

    第十条 定期清点检查档案的数量变化情况,发现不符及时变更。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,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。

    六、安全管理

    第十一条 档案库房管理要贯彻“以防为主、防治结合”的原则,按“八防”(防盗、防光、防高温、防火、防潮、防尘、防鼠、防虫)要求做好具体工作。

    第十二条 坚持库房检查制度,要根据季节变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,消除隐患。库房内严禁吸烟,严禁存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。

    第十三条 库房内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、更换,下班前要关紧门窗、切断电源。

    七、编研

   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要做好档案编研工作,根据利用工作需要,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和有价值的参考资料,定期编写好档案利用效果实例,并按照要求上报。

    八、利用

    第十五条 要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,填写借阅登记。查阅重要档案和涉密档案,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。

    第十六条 档案材料一般情况下不借出,如借出须经主管领导批准,要按时归还。

    第十七条 借阅者要维护档案的完整与清洁,不得转借、抽换、损坏、折叠、拆散或在文件上作任何标记。

   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要熟悉室藏档案,并做好利用工作,要为借阅者提供方便。归还档案要注意当面检查,验收无误后,在借阅登记簿上注销,借阅者要填写利用效果登记。

    九、鉴定和销毁

    第十九条 对已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按时进行鉴定、登记,履行销毁手续,经鉴定小组审查后,报有关领导批准,方可销毁。

    第二十条 要在指定地点销毁档案,销毁时要有二人监销,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,注明销毁时间、地点,然后将销毁清册归档保存。

    十、保密

    第二十一条 档案人员必须执行《保密法》和国家保密制度,严守国家机密,做到守口如瓶。

    第二十二条 借阅涉密档案材料,一般情况下在室内阅览,未经批准不准带出档案室。经批准带出档案室的档案材料,严禁横传或带到公共场所。

    第二十三条 借阅涉密文件,不得随意复制或摘抄,必须复制、摘抄时,须经主管领导批准,用完后交主管人员保存或销毁。

    第二十四条 工作中形成的带有字迹的废纸,或复制的废品,不准随意乱扔,要集中存放,统一销毁。

    第二十五条 凡有损毁、丢失或擅自提供、抄录、复印、公布、涂改、伪造档案行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    第二十六条 对故意或者过失泄露、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